LEGO Awarded RMB4.5 Million in landmark case against Lepin

lego-vs-lepin-Facebook-TemplateSome time mid last year, the courts ruled in LEGO’s favour in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 against China clone brand, Lepin.

It has now been confirmed that Lepin is to pay  The LEGO Group 4.5 million yuan which is approximately 650,000 USD only.

The verdict requires Lepin to adhere to a list of rulings:

  1. Cease infringing registered trademarks of LEGO.
  2. Cease infringing non-registered trademark of “NexoKnights”
  3. Cease inappropriate commercial activities including:
    • Using branding of “LEGO” or similar wordings such as “LEPIN”
    • Using Ninjago, Chima, NexoKnights and lookalike wordings.
  4. Delete and stop distributing content in Weixin, QQ and other media that will infringe copyrights of LEGO.
  5. Publish a notice on http://www.wjyt-china.org 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6. Compensate The LEGO Group RMB 4.5 million.
  7. Pay the full legal cost.

While this is still a landmark verdict against a notorious China clone brand, I’m afraid that it would do little much to stop them from actually selling the sets.

650,000 USD is chump change to a company like Lepin and the infringement is on the box art, packaging and various artwork used for marketing which means that they can still sell the same set of bricks.

It has also been reported that Lepin has been shipping their sets in nondescript boxes since last year.

In the history of copyrights infringement lawsuits in China, this verdict is still one step forward, albeit a small one.


Here is the full statement by The LEGO Group:

November 5, 2018:

The LEGO Group today received a favourable decision from the Guangzhou Yuexiu District Court against four companies who infringed multiple copyrights of the LEGO Group and conducted acts of unfair competition by producing and distributing LEPIN building sets. It is another significant legal victory in China for the LEGO Group in its battle against imitators over the past two years.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s issued by the court, the four defendants, Shantou Meizhi Model Co., Ltd., et al, are liable for copying the 3-dimensional artworks of 18 LEGO® sets, multiple LEGO Minifigures, as well as for carrying out unfair competition acts.

The court ordered, among other things, that the four defendants shall immediately cease producing, selling, exhibiting or in any way promoting the infringing products, and shall pay the LEGO Group approximately RMB 4.5 million as damages.

Niels B. Christiansen,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the LEGO Group said:

“We welcome the court’s ruling. We believe these decisions are well-founded in the facts and the law, and clearly demonstrate the continued efforts of Chinese authorities to 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 also shows the authorities’ commitment to creating a fair business environment for all companies operating in China. The court’s decisions state that the LEPIN manufacturer and sellers must immediately cease copying the 18 LEGO sets that have been found protectable by the court. These rulings send a clear warning message to other companies who may be copying LEGO products. We will continue to take all necessary legal actions to protect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ristiansen added: “When children and shoppers choose a LEGO product, they expect the highest quality and the safest play experience. We cannot have them being misled in any way. While we welcome fair competition, if someone misuses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eeks to take advantage of consumers’ trust, we will take action.”

Over the past two years, the LEGO Group has obtained positive outcomes in i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actions in China. In October 2017, the LEGO Group won a case at Shantou Intermediate Court against BELA, a Chinese toy manufacturer, for infringing the copyrights of the LEGO Group and for unfair competition. In another case decided earlier in July 2017, the LEGO logo and the LEGO word mark were recognized by the Beijing Higher Court as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China.


Here is the full mandarin transcri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海鹏。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武,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毅,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春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智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贺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建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MetteMereteAndersen、KnudHougaard。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素雨,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下称美致公司)、汕头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下称美致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下称智乐拼公司)、广州智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智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下称乐高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美致二分公司、智玩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92号、美致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二、智乐拼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高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在第28类(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玩具、游戏器具等)上获得了包括但不限于第10176429号LEGO等注册商标。由于原告的产品具有优良品质、独特设计,深受消费者喜爱,经过原告持续多年的推广,其商标已经和原告公司一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原告还推出了未来骑士团系列产品,并在实际生产、销售产品时将“NexoKnights”作为商标使用,但该商标目前尚未在中国注册。原告在实际经营中,将该未注册商标与其他商标等一起同时使用,经过原告的持续推广和使用,该未注册商标“NexoKnights”同原告的其他商标一样,已经在市场上和消费者中国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属于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原告发现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盒、组装说明等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极其相似的“LEPIN”、“乐拼”、“NINGJAG”、“CHIMO”、“NexuKnights”等标识,并将侵权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和推广。被告生产、销售的带有侵权标识的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积木整体设计、组装说明、内部所附玩偶等均与原告对应的同型号产品具有完全相同或对应的关系,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乐拼”产品就是原告的系列产品或有某种关联。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侵犯了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此外,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与原告字号“LEGO”、“乐高”类似的“LEPIN”、“乐拼”作为字号,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如“NINJAGO”、“CHIMA”、“NexoKnights”等极其近似的名称“NINGJAG”、“CHIMO”、“NexuKnights”作为其被控侵权的名称,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其第10176429号、第135134号、第75682号、第206918号、第10176179号、第G869258号、第14150258号、第G1157118号商标。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NexoKnights”的专用权。三、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停止将与“LEGO”、“乐高”相同或者相近似的“LEPIN”、“乐拼”作为商号予以使用。2、停止将与“NINJAGO”、“CHIMA”、“NexoKnights”相同或者相近似的“NINGJAG”、“CHIMO”、“NexuKnights”作为商品名称予以使用。四、被告删除并停止通过微信和QQ等媒介发布侵权产品信息及其他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或者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五、被告在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的官方中文网站http://www.wjyt-china.org/和广东省玩具协会的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声明的内容由法院批准,费用由被告承担。六、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万元。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美致二分公司和智玩公司、被告美致公司、智乐拼公司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美致二分公司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申请人住所地或涉嫌侵权行为地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智玩公司认为,本案设计的其他被告注册地址均为汕头市澄海区,且申请人的产品来源地也为汕头市澄海区,故应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美致公司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申请人住所地或涉嫌侵权行为地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智乐拼公司认为,原告乐高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未注册商标“NexoKnights”构成驰名,且前述商标在此之前也没有经商标局或人民法院予以个案认定构成“驰名”的情形,故本案所涉未注册商标“NexoKnights”并不构成驰名商标,本案实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要求将本案移交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分别作出(2016)粤73民初1692号(针对被告美致二分公司和被告智玩公司的管辖异议)、(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二(针对被告美致公司的管辖异议)和(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三(针对被告智乐拼公司的管辖异议)民事裁定。

(2016)粤73民初1692号裁定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认为其未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鉴于被告美致公司、美致二分公司、智乐拼公司的住所地为汕头市,被告智玩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美致二分公司、智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美致二分公司、智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美致二分公司、智玩公司各负担100元。

(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二裁定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原告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认为其未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被告美致公司的住所地为汕头市,属于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美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美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美致公司负担。

(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三裁定认为:原告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认为其未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即本案审理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美致公司、美致二分公司、智乐拼公司的住所地为汕头市,被告智玩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汕头市、广州市均属于本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智乐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智乐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智乐拼公司负担。

美致二分公司、智玩公司、美致公司、智乐拼公司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致二分公司请求:撤消(2016)粤73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涉嫌侵权行为地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此也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上诉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裁定所请。

智玩公司请求:撤销(2016)粤73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其他被告注册地址均为汕头市澄海区,且申请人的产品来源地也为汕头市澄海区,故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裁定所请。

美致公司请求:撤消(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涉嫌侵权行为地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此也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此,上诉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裁定所请。

智乐拼公司请求:撤消(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未注册商标“NexoKnights”构成驰名,且前述商标在此之前也没有经商标局或人民法院予以个案认定构成“驰名”的情形,故本案所涉未注册商标“NexoKnights”并不构成驰名商标,本案实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上诉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裁定所请。

被上诉人乐高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以四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盒、组装说明等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极其相似的“LEPIN”、“乐拼”、“NINGJAG”、“CHIMO”、“NexuKnights”等标识,侵犯了原告对涉案“LEGO“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侵犯了原告“NexoKnights”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由于原审原告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认为其未注册商标“NexuKnights”属于驰名商标,故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本案原审四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或汕头市,均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分别裁定驳回美致二分公司和智玩公司、美致公司、智乐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美致二分公司、智玩公司和美致公司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涉嫌侵权行为地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智乐拼公司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纠纷案件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美致二分公司、智玩公司、美致公司请求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智乐拼公司请求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2016)粤73民初1692号、(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二、(2016)粤73民初1692号之三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

审判员  邵静红

审判员  邹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伊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Via C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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